3月1日起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分级诊疗制度
2016-01-20 09:30: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发出《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分级诊疗制度的通知》,决定从3月1日起,对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分级诊疗制度,未经批准直接去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患者,住院费用医保报销比
      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发出《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分级诊疗制度的通知》,决定从3月1日起,对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分级诊疗制度,未经批准直接去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患者,住院费用医保报销比例将降低30%。

《通知》指出,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双向转诊,即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病情需要,在本市统筹区域内基层一级或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与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之间互相转诊转院。经基层一级或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确诊须向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转诊的,由诊治的基层一级或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的诊治医师出具《宝鸡市基本医疗保险技术转诊单》,经科主任审核,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医院转诊管理部门审批后,转入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同时,首诊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应向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网上上传相关数据及诊疗资料。经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诊治后须向基层一级或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转诊的,由诊治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的诊治医师出具《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技术转诊回转审批单》,经科主任审核,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医院转诊管理部门审批后,转往基层一级或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进行后续治疗。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应向基层一级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网上下传相关数据及治疗资料。

《通知》对住院起付线标准和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作了调整。城镇职工和居民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的,单次住院起付线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城镇职工和居民经批准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住院的,单次住院起付线标准为1800元。学生儿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的,单次住院起付线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学生儿童经批准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住院的,单次住院起付线标准调整为1100元。经批准在异地安置的人员在安置地住院的,执行本市统筹区域内城镇职工和居民的住院起付线标准。城镇职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的,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2%,二级医疗机构90%,三级医疗机构85%;城镇职工经批准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住院的,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83%;退休职工住院的,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在以上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两个百分点。城镇居民(含学生儿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的,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78%,三级医疗机构62%;城镇居民(含学生儿童)经批准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住院的,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60%。经批准在异地安置的人员在安置地住院的,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执行本市统筹区域内城镇职工的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通知》规定,在基层一级或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住院上转的,上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起付线执行两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起付线差额部分;在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住院下转的,个人不再缴纳基层一级或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起付线费用。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直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住院的,按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降低30%执行。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直接在本市统筹区域外住院的,按规定支付比例降低30%执行。向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转院的办法另行制定,新办法出台前暂按原转诊转院办法执行。

《通知》指出,急危重症、精神类疾病、术后复诊、急性重大传染病、恶性肿瘤等特殊情况的患者和政策规定其它必须定点收住的患者,不受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限制。因某一种疾病须间隔多次住院治疗的患者(如癌症放化疗、肾透析、骨折愈合拆除钢板等)可直接选择原就诊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进行治疗。65岁以上老年人、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长期在外居住或打工的患者、医疗机构所在社区居民以及长期居住地与医保统筹地区分离人员等人群可就近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医疗机构直接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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